2014年6月7日经核准,原告康智乐思公司取得了第9类第11943794号“大姨吗及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014年9月7日经核准,原告康智乐思公司取得了第9类第12358149号“大姨妈及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康智乐思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名为“大姨妈”或“大姨吗”不同版本的移动app中分别使用了上述二商标。
康智乐思公司发现禹容公司将“优谈大姨妈”或“大姨妈”字样使用于其开发的手机软件。于是将其诉至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
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480万元以及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维权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从康智乐思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来看,涉案二商标均为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由三个汉字“大姨妈”或“大姨吗”与一个卡通小女孩头像组成,并非单一的图形商标或文字商标;
“大姨妈”一词具有多个含义:一种是亲属的称谓;一种是女性生理周期的通俗叫法,在指代女性生理周期时其本身并不具有显著性。故对康智乐思公司所主张的商标,应将其作为整体来考量,其文字图形的整体组合具有一定的显著性。
康智乐思公司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大姨妈及图”和“大姨吗及图”,现其仅以禹容公司在手机应用软件中使用了“大姨妈”文件主张商标侵权,该主张明显超出了其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
且禹容公司使用的“大姨妈”一词本身具有指代女性生理周期的含义,属于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叫法,将该词使用于管理女性生理周期信息的手机应用软件,系为了描述该软件的功能和用途,是一种描述性的正当使用;
且“大姨妈”一词不应被康智乐思公司所垄断,将该通用词语纳入康智乐思公司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不利于人们在生活中的呼叫和使用。
故康智乐思公司主张的禹容公司在其手机应用软件中使用“大姨妈”字样构成商标侵权,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康智乐思公司主张禹容公司涉案侵权行为不成立,其进而主张掌汇天下公司提供涉案手机应用软件构成共同侵权,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康智乐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禹容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在多家应用平台上上传名为“优谈大姨妈”或“大姨吗”的女性生理周期管理软件。如前所述,禹容公司是将“优谈大姨妈”或“大姨妈”字样使用在软件商品上而非相关服务上。现并无证据证明“大姨妈”构成商品的通用名称或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大姨妈”作为有关女性周期性生理现象的代称,仅限于特定领域内的约定俗成,并不是广泛领域内的有关女性周期性生理现象的权威公认的专业专用名词,更不可能是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的通用名称或直接表示类似程序或软件的功能、用途。即“大姨妈”一词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具有显著性。
即使在近几十年的社会生活中,词语“大姨妈”可以理解为女性月经,属于生活中特定领域内的约定俗成的叫法,将其用于指向女性生理周期等内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构成合理使用的前提应为善意的、必要的且对他人的商标应当为描述性、非商标性的使用。
而本案中禹容公司作为康智乐思的同业竞争者,在其开发运营的手机客户端“优谈大姨妈”或“大姨妈”中,在自身享有注册商标“优谈”的同时,还突出大量使用与康智乐思公司注册商标显著识别中文部分相同或近似的“大姨妈”文字以及在部分界面使用与康智乐思公司注册商标图形部分“女孩头像”近似的“笑脸”图形,这种使用方式并无必要且存在恶意,并非描述性使用。
因此,消费者在看到这些突出使用“大姨妈”的手机软件时,会误认为该软件商品由康智乐思公司所提供,或者会误认禹容公司与康智乐思公司存在某种关联关系,因此,禹容公司上述使用方式难以称之为合理使用。
综上,本院认为,禹容公司对“大姨妈”字样的使用并非描述性的合理使用,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禹容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康智乐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禹容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对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康智乐思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亦无证据证明禹容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到康智乐思公司商标的知名度、禹容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等因素酌定损失赔偿数额。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0万元!
近几年来,康智乐思公司就“大姨妈”名称多次发起维权官司或投诉举报,中招的APP包括“优谈大姨妈”、“大姨妈圈”、“大姨妈出行指南”、“柚子呵护大姨妈”、“美柚”等。业界对于“大姨妈”一词否为通用名词,用在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到底有没有显著性争论不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