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严重损害了名优产品的信誉,侵犯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时报记者刘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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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两嫌犯因售卖仿冒“360随身WiFi”获利而分别被判缓刑。按照(2018)浙0782刑初816号刑事判决书所述,嫌犯褚某、刘某自2016年6月开始,通过某电商平台,低价进购假冒“360随身WiFi”品牌的路由器及外包装,自行拼装成成品后,通过网络销往全国各地,销售金额达88万余元。2017年12月10日,嫌犯褚某、刘某一起向义乌市公安局自首。截至案件审理终结时,褚某、刘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商标权利方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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