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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IP”可以被视为一个保护伞,推动各种创新研究。研究仍然在进行中,存在很多未解答的问题,还有提案以及讨论技术替代方案的空间。需要在以上背景下看贡献文稿【C83】;这仅仅是一份指导文件,其中汇总了【C83】的作者们提出的一些课题,介绍了他们从自己的立场提出的意见,但是尚未出现一种成熟的、众人都认同的技术性共识。
在新加坡举办IETF 106次会议的那个星期,我曾经有机会亲自接洽互联网架构委员会IAB/IETF(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RTF(互联网研究任务组),探讨将New IP融入IETF(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RTF(互联网研究任务组)的可能性,但是他们的官员们让我感觉互联网架构委员会IAB/IETF(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RTF(互联网研究任务组)不欢迎New IP(我真希望我的感觉是错的),这让我们又陷入了“先有蛋还是先有鸡”的循环。如果IETF(互联网工程任务组)对此不感兴趣,那么它不应该试图阻挠其他的标准制定组织研究这个课题。在我看来,需要继续与IETF(互联网工程任务组)开展进一步的讨论,以探讨用例,探讨需求,探讨差距分析,并确定制定解决方案的佳方法和佳场所。
12) 当前协议系统数十亿美元的投资以及互操作性的影响,会阻碍非互操作网络的发展。任何新的全球性的协议系统实施起来都会耗资巨大,而且可能会对现有网络产生无法预料的影响。
这确实是新协议系统进入市场的障碍,而且会不适当地偏向于现状。再强调一次,New IP永远是要在大限度内与现有的协议实现向后兼容和互操作,从而保护现有的投资。
13) 成千上万的独立网络运营商之间需要达成业务和运营协议(包括记费)。实施新的协议系统不仅仅要处理好协议,还要在协议本身的技术实施以外处理好其他无数的系统。
确实,我认为大家都同意所有的问题都可以归结为经济问题。如果新技术带来的益处和经济优势无法盖过新技术推行的成本和困难,那么新技术就无法推行。
14) 此提案的服务质量方面可能会使若干领域的监管问题和立法问题复杂化。这些领域包括许可证授予、竞争政策、数据保护、定价以及普遍的服务义务。
这一点完全可以理解,但是这好像是在说,由于某些城市的设计和监管是以马匹为出发点,因而我们就不应该发明出汽车。新技术绝不是以这种方式发挥作用。如果新技术表明其具有优势,且采用了新技术的人取得成功,而拒绝新技术的人遭受失败,那么新技术就会推行。如果新的服务质量有优势,那么它就会在其具有优势的领域得以推广。那些打算使用分组技术但是需要更多功能的私有网络可能就是这种情况,例如工业机器类通信网络。
现在我们来回顾一下历史。以前,电信与数据通信之间是有区别的,而且在如何使用数据通信实现电信方面存在明显的监管限制和界限。从那时起,技术不断进步,监管规定也不断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