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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的,无线电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伪造文件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第三十二条符合无线电台执照注销条件,但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办理无线电台执照注销手续或者拒不拆除无线电台(站)设备设施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仍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 第三十四条设置、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擅自设置、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 (二)擅自设置、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 (三)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 (四)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五)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六)干扰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开展的。 第三十五条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台执照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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