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考试,就有作弊,依法依规处理即可,没必要做过度的解读
一年一度的高考已经落下帷幕。
每年的高考,都会有很多突发状况,有些让人哭笑不得。比如,有考生因为没带表,以为考试还没开始,就在外面溜达,错过了语文考试。
但随着山东省公布的一个数据,人们开始关注,诚信缺失的问题。
据《济南大众网》报道:山东史上最严高考仍有52名考生顶风作案, 36人作弊16人违纪。
但让人感到哭笑不得的是,还有几家媒体报道,说“2019山东高考两天初步查处违纪考生16人 作弊36人”——“违纪16人,作弊36人”,难道,作弊不是违纪?
呵呵,看来,我们的有些媒体,在报道的时候,还得细细斟酌才是哦。我们这里的题目,估计就是依据这些媒体的报道提出来的。
其实作弊,对于高考作弊,我们需要以平常心看待,以规则守护。
第一,考试作弊由来已久,不应上纲上线,应以平常心看待
先申明一点,用平常心看待高考作弊,绝不是鼓励或者纵容,而是不要动不动就于人品等联系起来,避免因此而毁人前程。
中国是一个很重视考试的国度,从隋朝的科举制度开始,100多年来,考试都是人才选拔的重要方式。
但考试,伴随而来的,就是作弊。比如,在河南洛阳发现的一本《五经全注》,被誉为世界之最的微型书。这本小书有342页,共30万字,书长6.5厘米,宽4.8厘米,厚1.5厘米,宣纸印刷,细丝线装订,书中刊载着《易经》、《书经》、《诗经》、《礼经》、《春秋》五经,并附有注释和序言。很明显,这是用于科举考试作弊用的。后来,考古专家还发现了一件衣服,上面密密麻麻写满了蝇头小楷——用途,可想而知吧(见下图)。
进入现代之后,考试作弊,也是时有发生的事。比如,夹带,把某些重要的公式写在手板上等等(如下图)。三水三心参加高考的时候,就把正弦、余弦公式,写在手板上,边走边背,走进考室之前,背熟了,擦掉。考试结束之后,又忘了(这不算是作弊哦)。
而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各种高科技作弊手段,层出不穷。为什么近年的高考,有金属探测器,其原因,就在于作弊手段,简直是匪夷所思啊!我们以前,走自己戴着手表,现在,不是不允许了吗?
其实,只要有考试,就会有人作弊,这就像只要有人群,就会有人违规,道理是一样的。既然如此,我们没有必要大惊小怪,对于高考作弊,应该用一种平常心看待。
第二,面对各种考试违纪,要从日常细节开始,用规则守护
其实,分析高考作弊的原因,这个道理,就非常简单了。很多人说应该是加强教育——请问,那所学校、那个老师没有讲过考试不能作弊?那个学生不知道考试不能作弊、不应该作弊?
那既然老师讲过(也就是教育过),学生也知道,那为什么还会有作弊事件呢?
有利可图啊——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作弊,可以获取好处,你说,谁不愿意呢?
也就是说,要想彻底杜绝考试作弊,其实是不可能的。就以这次山东省公布的考试作弊案例来看,全省参考人数559902人,52人违纪,违纪率万分之一,也算是严抓考风考纪的成果了。
但不能杜绝,并不意味着不能减少,而要减少,首先就需要从日常细节抓起。比如,学校层面,日常的大考小考,包括期末考试、期中考试、单元检测等,都要严格考试纪律。三水三心上大学的时候,我们学校,期末考试就非常严格,甚至可以说是严苛——我现在依然记得,一位马上毕业的大四的学姐,因为考试作弊,被给予记大过处分,派遣证被扣留,直到处分期结束!记大过,处分期是半年啊,也就是说,这半年,学姐是不能工作的!
从家长层面,要给孩子正面的引导。不客气地说,有些家长自己就经常干着违规的事,你如何让孩子不去违规呢?
第三,建立考试违规惩戒体系,并广泛宣传,引导人们正确对待
前面谈到,只要有考试,只要通过考试有利可图,理论上就不可能杜绝作弊。也就是说,我们所做的,其实就是两件事:一件是如何减少,另一件事情,就是做了弊,违了纪,该如何处罚的事情。
要减少作弊,不外乎两种途径,一是加强教育和引导,前面谈到了,学校和家庭层面,都需要努力。二是依法依归惩处,这就像现在苍蝇老虎一起打一样,“千万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你想,伸手的人,是不是就会大幅度减少?
而在这两件事中,建立违规惩戒体系,是至关重要的!比如,科举考试的时候,对于作弊的考生,既有取消考试资格,还有游街、打板子等,比较严重的,甚至会流放或者判处死刑(下图为对作弊的考生进行鞭打的场面)!
我们现在,动不动采用签订什么承诺诺书之类的,有没有用处,多少有一些。但真的有用处,难说,因为,这些东西,都是道德上的提醒,或者责任上的转移,起不到根本的作用。
有利就不能杜绝,惩戒才能引发恐惧——这就是法律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所以,发现一例,惩处一例,才有意义。而目前,在我国的《刑法》中,也有相关的罪名。其284条就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作弊,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我想,对于考试作弊的人,按照刑法来惩处,学校和社会,将这些案例,广泛宣传,其所起到的震慑作用,远甚于道德的感化。
总之,对待高考作弊,没必要大惊小怪,只要加强教育和惩戒,类似的案例,虽不能彻底杜绝,但一定能不断减少。也希望我们所有的考生,为了自己的前途着想,不要想着利用旁门左道,不劳而获,要知道“千万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