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员工间相互转卖客户信息获利
澎湃新闻注意到,成都移动公司这5名员工所售卖的信息,有的是他们工作中积累保存下来的移动客户信息,有的则是同事之间相互转卖来的。
据判决书称,杨某、张某、陈某、王某、敬某等5人系中国移动四川成都分公司员工。成都移动公司及其下属的金牛公司、天府新区公司员工均有人涉案。据判决书公布的数据统计,5人总共获利超34万元。
2017年10月,成都鹏鑫信息公司负责人李某同成都移动金牛分公司的杨某商量,以0.1元/每条的价格购买移动客户消费信息(含电话号码和资费情况)。于是,杨某从同事张某处购买了2434911条客户信息转卖給李某。这其中,有2109139条移动客户信息是张某从成都公司的王某处购得。
2018年2月,杨某又从成都移动天府新区公司的陈某处以0.06元/条的价格,购得945356条信息转卖給李某,而陈某的这些信息又是从王某处购买的。另外,成都移动公司的敬某也将自己工作中保存下来的1100000条移动客户信息,以0.01元/每条的价格出售给王某,从中获利11549.87元,王某再将其转卖给张某和陈某。
2018年6月案发后,杨某等5人先后被警方抓获归案。同年12月28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杨某等人三年七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处三至二十五万不等的罚金。
二审认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改判
一审判决后,杨某等人不服,均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无罪。
5人均认为,案件中的涉案数据为电话号码及相应套餐情况,并不能据此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及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信息,出售行为不具备社会危害性。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信息包含用户电话号码及相应资费信息,其中的电话号码即为通信通讯联系方式,可以认定绝大多数信息属于个人实名制信息,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杨某等5人自辩关于案件定性错误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但涉案信息买受方之前经成都移动公司授权,曾使用类似信息,其购买信息的用途也未超出之前授权的范围,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2019年3月20日,成都中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作出改判。二审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杨某二年十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改判之后,5人的刑期分别减少八至十八个月不等,罚金已从最高二十五万将至十万。
澎湃新闻注意到,向这几名移动员工购买信息的成都鹏鑫信息公司,是一家信息服务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信代理业务、商业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信息系统集成等内容。公司两位股东名下另外还有10多家注册公司,大多与通讯信息技术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