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网站代理被抓怎么判刑判几年?
作者:张洪强律师,禁止转载复制剽窃。
摘要: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推广赌博网站、为博彩网站发链接做宣传是否构成犯罪?境外赌博网站代理参与利润分成抽头渔利如何定罪量刑。
现在很多人代理赌博网站,拉人注册赌博网站去进行网络赌博,前几天我还收到以前一个客户在微信上给我发赌博网站电话机器人怎么分辨的二维码,这个客户去年因为赌客举报刚被警方抓获,因为证据不足,关电话机器人怎么分辨了37天才被放出来,现在竟然又重操旧业担任起另外一家网赌平台的代理。
我遇到的很多赌博网站的代理都是因为自己参与网络赌博输的惨了,想急于回本,才走上了给赌博网站做代理挣快钱的路子,还有一些代理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想做网络兼职,稀里糊涂的成了网站的代理,挣快钱的快感让很多代理欲罢不能,最终越陷越深,直到案发被抓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还有一些代理,在案发时早就收手不做了,但还是因为别人举报或其他原因案发,很多代理问我,做了赌博网站的代理,挣了些钱,但不想做了,又不想去自首,还有没有回头路,我看得出他们内心的悔恨和焦虑,但何谓回头路?只要回头,肯定有路,但要想不案发,那要看到底在网络下留下了多少证据,只有过了刑事责任的追诉期才算是进入了安全期。
一:网赌代理如何认定的问题,到底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犯罪的代理行为。
我们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一定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网赌代理都构成开设赌场罪,只有接受投注或有抽水渔利行为的代理才有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代理”这一行为方式是传统赌博方式所未见的,乃网络开设赌场所特有。在网络赌博犯罪中,“代理”是指虽然没有直接建立赌博网站,但利用某一现成的赌场即赌博网站接受投注,具备设定赌博对象、赔率、方式、投注额度、抽头比例、开设或注销参赌会员账号等权力,属于事实上间接开设赌场的行为,“代理”不仅要对行为后果负责,而且要以开设赌场的实行犯而非帮助犯的身份与上级代理或者直接开设赌场的庄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明确了认定“代理”的两个条件:一是要在赌博网站上注册账号。二是要在该账号下设置有下级账号,即反映其名下发展的注册会员情况。按照《意见》的规定,担任代理也好,直接建立赌博网站也好,都还必须同时有“接受投注”的行为才能构成开设赌场罪。当代理直接接受投注的时候,它虽然没有直接开设赌场,却是在实施一种延伸的开设赌场行为,类似于设立分会场,招引赌客并掌握赌客的参赌情况,最后根据接受的投注情况抽头渔利。如果不接受投注,即使注册了账户,担任了赌博网站的代理,也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的实行行为。
实践中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行为人虽在赌博网站上注册为代理,但不直接接受投注,而是为赌博网站提供链接,这个链接进入后就可以直接参赌,提供链接者按照进入链接参赌的人头数或者赌资抽取一定的费用。接受投注与仅实施提供链接或其他广告方式发展会员等帮助行为之间,虽然目的都是赚取抽头,但其在赌博网站中参与的程度、行为的积极性和作用的直接性显然都是有差异的,其对赌资和赌局的控制力以及得到的回报也往往不同。如果是接受投注,赌客的赌资直接打入代理人的账户中,代理人对该笔资金具有事实上的掌控能力,相当于在该赌博网站设立了一个分赌场,认定其为开设赌场的实行犯完全正确,但如果仅是发展会员,尽管他知悉所发展的会员在其中参赌的赌资数额,最后也是按照赌资数额进行抽头,但行为人发展会员进入赌博网站后,对会员参赌的情况并没有直接现实的掌控权,就不能将其认定为开设赌场的主犯,仅具有发布链接等广告的帮助行为,而没有实施收取赌资、接受投注等开设赌场的直接行为,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的帮助犯。
二:律师办案技巧指导-如何做才能争取无罪罪轻的结果
很多家属在亲人因为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在网络开赌场被抓后都非常着急,问我他们该怎么办,实际上,作为家属亲人,他们什么也做不了,在现在重点打击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的司法背景下,想通过找关系依靠非法律手段将人捞出来,基本不太可能,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依靠律师想办法通过专业的知识,来推翻公安机关的证据,切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犯罪团伙的关联性,降低赌资,才有可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无罪或罪轻的好结果。很多家属说一个网络赌博数额就问我能不能定开设赌场罪,能不能缓刑判无罪等等,我已经多次讲过这类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律师办理这类案件的技巧,仍然有很多律师不能掌握开设网络赌场案件的办案技巧,这里我就这系统性的说一下。
一、 律师必须专业。
网络赌博代理这个圈子是与其他圈子不同,是相对封闭不见光的,如果我们没有接触过研究过这个圈子是很难了解这个圈子的运行机制以及特点,在和犯罪嫌疑人交流的时候可能就很难,很难形成一种配合的默契,犯罪嫌疑人往往需要向律师解释他们是怎么做的,为什么这么做,让律师给想想办法,结果说了半天,律师自己没听明白是怎么回事,也就没法找到案件中的问题,导致办案结果不是很理想。
这类犯罪是新型犯罪,与传统犯罪不同,需要律师对计算机、网络技术、赌博赌场案件有深入研究。
二、律师办案思路
律师辩护目标-争取不批捕、不公诉、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罪轻、缓刑。
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首先要确定自己的辩护思路,定好辩护思路后,才能确定努力的方向,总的辩护思路有三个方向:
第一辩护思路:切断证据链、模糊化案件事实,使案件事实不清。查不清事实就无法公诉、无法定罪。
此类案件警方人员很难理清网络赌场背后运营模式和组织架构。赌资交易电子化、数字化,极易修改、毁灭,难以获取、固定网络赌博电子证据,赌博网站的服务器在国外,公安机关拿不到核心数据,赌资难以查清,并且涉案人员都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不使用真实身份参与,我们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利用‘四切断’的方法,切断证据链条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四切断’方法是我总结的律师办理网络黑产犯罪案件的非常有效的方法,包括:切断犯罪主体关联、切断电信网络流向、切断资金流向、切断人案关联认定。
很多网赌代理被抓就是因为赌徒举报或者其他人案发牵扯进来,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时,第一步要做的就是找出犯罪嫌疑人与其他犯罪主体之间关联性的证据有哪些,一般来说有网络聊天记录、发帖记录、转账记录、通话记录、上网记录、其他人的口供等,我们律师要从这些证据入手,看能否切断犯罪嫌疑人与赌徒、下线代理、上线代理、庄家、幕后老板之间的关联性证据,如果能切断犯罪嫌疑人与其他涉案人的关联性证据,那案件就很难定罪了。这里我讲前年一个案子,赌徒张某因为输了41万到公安机关报案,警方根据张某提供的信息登录某赌博网站,却找不到任何破案的头绪,后来张某将介绍他赌博的一个qq号提供给警方,警方根据该qq号的登陆IP地址将杨某抓获,但是杨某坚决否认自己是代理,本案杨某与赌徒之间的关联性证据就是qq聊天记录和QQ的IP登录信息,后来律师申请警方对杨某的电脑进行检测,发现杨某的电脑中了某款病毒,在案发时成为被别人控制的‘肉鸡’,就这样才切断了杨某与赌徒之间的关联性证据。
第二辩护思路:改变性质。
1、想办法由赌博网站的代理改变为会员。赌博网站的代理是要发展会员并接受投注的,而会员只是自己参赌,并不接受投注。由于赌博网站的服务器一般都在境外,警方无法取得,侦查机关很难查清一个会员号下面有多少代理和会员,很难查清一个会员号下面接受了多少投注金额。
我们律师在办案时要注意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在很多案件中,警方侦查人员会让犯罪嫌疑人自己登陆赌博网站的后台账号,然后找到账号系统中发展代理的那一个页面,然后给网站页面截图或者拍照,以此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账号是代理账号,证明此代理账号下发展有下线会员,对于这一类证据我们律师在办案时要重点审查取证过程是否符合电子证据的取证规则,是否有取证过程的录音录像、是否有见证人在场等,在很多案件中警方侦查人员的取证不符合电子证据的取证规则,我们律师发现后要坚决的指出其中的问题。我在2017年办理的李某案就存在这样的问题,李某自2014年以来总共代理了6个赌博网站,到2017年案发被抓,李某在供述中非常配合警方,说自己一共代理了6个赌博网站,并将每个网站的后台账号都提供给了警方,警方登录这些账号,给网站的后台都截了图拍了照,但对取证过程没有录像,也没有见证人在场,等案件到了法庭,律师对证据提出取证程序不合法时,警方想补正,在去登录这些账号时却发现这些账号都已经登录不上去了,导致那个案件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如果被告人翻供不认的话,案件就将陷入难以定罪的僵局。
此外,即使有发展代理的截图,也不能说明截图上那些下线都是犯罪嫌疑人发展的真实的玩家。
熟悉网赌这个圈子的人都知道,这个圈子里有很多‘刷子’,专门注册一些虚拟账号薅赌博网站的羊毛,骗取一些奖励,如果犯罪嫌疑人辩解说自己下面注册的这些玩家都是自己注册自己玩或者虚拟的,或者自己没有接受这些人的投注也没有抽取这些人的抽水,那法院是很难仅凭几张截图就给人定开设赌场犯罪的。
刘某开设赌场案就存在这种情况,刘某是网赌圈内比较有名的‘刷子’,一说他的网名圈内很多人都认识,他有自己的‘刷子’团队,专门利用赌博网站的漏洞赚取网站奖励的,在网赌这个圈内算是比较有人脉的,是很多赌博网站都争抢的网赌代理,他被抓时的角色是某赌博网站大陆的五个高级代理之一,他辩解说自己下面注册的这些玩家一部分是自己注册自己玩或者虚拟的,还有一部分是刷子团队成员,自己没有接受这些人的投注也没有抽取这些人的抽水,按照刘某的辩解,他就不构成开设赌场犯罪了。
第二种情况是:现在很多网赌平台都是无限代理的模式,所有玩家账号既是玩家也可以是代理,就像传销系统一样,只要用自己的账号生成了邀请码给别人注册,系统就会显示此号是代理,用自己邀请码注册的玩家就成了自己发展的赌徒,系统会根据这些下线赌徒的投注金额自动计算代理账号的抽水金额返到此代理账号上。对于存在这种情况的案件,我们律师在办理时要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有接受投注以及抽水渔利行为。
2、想办法由开设网络赌场改为聚众网络赌博。聚众赌博的刑期要低于开设赌场,我们律师在办案时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就是行为人利用自己获取的网站账号和密码,没有发展会员 ,只是提供给多人使用 ,组织多人投注的行为被定开设赌场的案件,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律师够专业,给被告人定聚众赌博是有很大可能的,一旦将定性由开设赌场改为聚众赌博,刑期会大幅度降低的。很多人不懂得如何区分网络聚众赌博与开设网络赌场,这里我就简单一说: 网络开设赌场的本质在于通过网站账号和密码的不断分层管理实现对参赌人员的组织、 管理及参赌资金的流转及各层级之间的管理和控制 。 如果行为人仅有账号和密码 ,通过会员的身份吸引不特定的人参与赌博 ,可以认为 , 行为人个人的行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 而并非通过网站的功能发挥作用, 应当认定为聚众赌博。 例如在朱某、王某开设赌场案件中,二人一开始都被定为开设赌场罪,后来王某被改为聚众赌博,大大的降低了刑期。该案中王某从朱某处获得了赌博网站的账号,在其住处将自己获取的赌博网站账号提供给多名参赌者,由参赌者现场观看赌博网站并下注 。我们律师在办案时,要利用网络赌场案件的特点,看能否将性质由网络赌场案件改为网络赌博。
第三辩护思路:争取罪轻。
(1)降低涉赌金额。我们律师一定要掌握降低赌资数额的办法,要知道投注金额、输赢金额、返点返水、赌资的认定办法。不只是律师,很多公检法的人对于赌资的认定也是很模糊,网络赌博主要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大量的银行黑卡、地下钱庄进行资金结算,一般赌资的流转都会有专业的洗钱团队的操作,是很难查清赌资的数额和最终的流向,尤其是最近几年,在很多案件中,赌资在流转过程中出现了购买游戏装备以及比特币等虚拟币的洗钱方法,要想查清最终的赌资以及抽水金额更是难上加难,我在去年处理的李某等人开设赌场案就是这种情况,玩家投注时只能用比特币、以太坊币,并且将这些虚拟币转入网站在可盈可乐网站的钱包地址,赌资结算也是以以太坊币和比特币结算,熟悉比特币等虚拟币的都知道,虚拟币的流转情况是很难查清的。
我们律师必须对赌资认定、结算方式非常熟悉才能找到证据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下线口供计算出来的赌资我们律师一定要与其他证据核对,对于返给下线的赢利款,并非赌博投注款,属于重复计算。在曾某赌博案中,就存在这各种情况,由一审170万降低为二审的97万。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代理自己的投注额要从赌资中减去。这一点很多律师会忽略,我们一定要注意。公安机关在办案时,一般会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涉案赌资 ,但是按照这种方法认定的赌资很容易导致网络赌博赌资虚高 ,如果行为人投入虚拟点数赢取一定的点数后 ( 返点), 会将赢取的点数继续投注到赌局中 ,以投注点数认定赌资会产生重复计算点数的情况,说的通俗一点就是我有一万的赌资,但是我来回的流入流出,可以产生一百万的流水,显然真正的赌资不可能认定是100万。司法实践中由于账号使用的复杂情况,例如经常变换密码以及电子证据固定相对困难的原因,往往难以直接锁定投注的具体金额,而银行转账的记录虽然相对完整且容易查询,但很多赌博网站现在绑定代理的银行卡都是购买的黑卡,给代理转钱也是通过网络转账或黑卡转入,这就导致了很难查清具体的资金流向,也难以准确核算出投注的金额。我们律师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资金的流向是双向的,简单相加可能会存在重复计算金额的问题电话机器人怎么分辨;第二,结算时的资金具有滞后性,并不完全代表赌博当时的投注金额;第三,要将该账户合法流转的资金扣除。因此,在无法查找具体投注金额证据的情形下,要将银行账户清单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结合起来共同确定投注金额,必要时应当采取核算后让犯罪嫌疑人确认的方式来确定投注金额。我们律师要注意,公安机关很难查清具体赌资,办案人员一般会根据掌握的赌博流程运算规则与后台数据以及第三方平台信息、银行流水信息来重点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所以说口供非常重要,基本所有被判刑的案件口供都出现了问题。我在2017年处理的一起案件,公安机起诉意见书认定涉案金额是两千多万,但最终到了检察院公诉时只指控涉案资金700多万,为什么呢?因为五人将平台的钱直接转到一些虚拟币的交易网站,全部都通过场外交易方式购买了比特币,5人分的是比特币而不是钱,最终经过警方侦查,能够查明的涉案资金只有700多万,五人非常后悔当初自己承认了两千多万,到了法院开庭审理时全都翻供了,说他们的获利其实只有700多万,要求将公安多扣押的钱返还。
(2)争取从犯。在网络赌场案件中,由于事实难以查清,组织架构、运行体系难以查清,在逃人员难以全部抓获等原因,就存在主犯从犯认定困难的情况,有些反侦察能力强的犯罪嫌疑人就将犯罪行为推给在逃的那些人,自己只承认一些辅助性的行为,在在逃人员没有全部抓获,缺少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确实是很难认定主犯的。我在实践中发现有些提供赌博网站会员账号的人并不一定是开设赌场犯罪的主犯,这一点我们律师在办案中一定要注意,例如在林某开设网络赌场案中,林某给陈某介绍了某赌博网站,并给他提供了赌博网站的‘总监’账号和密码,‘总监’账号是最高层级别账号,负责该赌博网站的操控和结算,并通过该帐号分发权限给下级代理,接受下级投注,并且林某与同案人(在逃)负责与陈某一方进行对数、赌资结算。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林某是‘总监’账号的经营者,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是主犯,但是该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林某是‘总监’账号的运营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林某是赌博网站的主犯。林某自己在口供中也多次提到,他只是帮助上线在逃的人与陈某进行对数对账,其他情况一概不知,主犯是在逃的而非他。首先、一审法院认定林某是赌博网站“总监”级别的经营者均是依据同案人陈某的供述,陈某的供述极不稳定,且内容前后矛盾,其与林某的联系方式、地点、时间、结算方式等事实的指证均不能做到唯一性确定性,且陈某的指证,均是说“上线”、“联系人”,并没有明确说其是赌博网站的经营者、股东,并且各被告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不排除推卸责任的情形,不能单纯依据同案人上的口供认定事实。其次、林某随身携带的电脑没有检查出浏览赌博网站的痕迹,以及获取与赌博网站相关的信息,赌博网站的经营者不可能与网站半点不联系的,除非他不是老板,输赢与其无关。再次、没有提取到林某与陈某的任何通话记录以及qq、微信等聊天记录,且林某的银行账号与陈某也无资金来往。经过中级法院二审,林某被改判为从犯,刑期降低两年。我们律师要注意,在明知某平台是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担任客服以及财务管理,负责平台资金流转以及为代理、会员转账提现等工作的,可以被认定为开设网络赌场罪的从犯,但是鉴于网络赌场案件难以查清组织运营架构、难以取证的特点,只要切断了证据链,主从犯的认定还是有辩护空间的。
三、 律师对证据的质证技巧-从证据体系入手,切断证据链
开设网络赌场案件证据主要包括:上下线之间言词证据、远程勘验记录(证明内同包括:账户管理信息、投注输赢明细表、代理占成比例、代理佣金比例及数额等情况)、现场勘验记录、通话记录及短信记录、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明细、电子数据恢复司法鉴定等。律师在办案时要看能否模糊割裂账户管理信息、投注输赢明细表、银行流水账等大量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切断赌博行为、账号分配、抽头盈利比例、赌资交收流程等证据的关联性,使账账不相符、账物不对应、证据间不能相互印证,切断电子证据与涉案人员、涉及罪名之间的联系。律师要通过对证据的质证,尽量多的推翻相关证据,切断证据链、模糊案件事实,使案件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有罪条件。
重点说一下以下几类证据的质证技巧:
一、对上下线之间的口供。
在这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口供非常重要,在我遇到的网络赌博案件中,凡是被定罪判刑的,被告人的口供基本都出了问题,还有的是因为团伙成员互相攀咬。 为什么在这类案件中口供非常重要呢,因为这是高科技犯罪,犯罪组织隐蔽严密,电子证据容易被窜改和灭失,公安机关侦查手段有限,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所以严重依赖被告人的口供。我在办案中发现,很多犯罪嫌疑人在被抓后,都不知道自己是如何被抓的,在面对公安侦查人员的讯问时,不知道公安机关到底掌握了自己多少犯罪证据,再面对公安机关讯问心理战术时,会六神无主,不能冷静对待,甚至来回翻供,这里我就简单说一下。公安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时掌握的证据非常有限,一般只是某个输惨的赌客报案或网警根据举报掌握的片段零星的信息,对于详细的事实和证据公安机关这在这时候基本上掌握不了,他们需要通过从窝点搜查扣押的大量证据以及恢复的电脑、硬盘等电子数据以及突破了口供才能算真正破案。所以很多公安人员在给犯罪嫌疑人做口供时更多的还是使用心理战术,让犯罪嫌疑人老实交代,说我们掌握了你们大量的证据等等。
1、律师要具有专业化的会见技能。很多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就是聊天,根本就不知道在会见时该如何和犯罪嫌疑人交流,很多人一被关进看守所,就六神无主,脑子一片糊涂,律师在会见时,一定要给他解释清楚,只要解释清楚,心里有底了,才能坦然面对。在看守所与外界隔绝,度日如年,只有清楚的知道自己每一天每一个时间段可能面临什么,心里才会踏实一些。下面这三个时间节点一定要告诉犯罪嫌疑人:
(1)被抓后第一天到第十四天。会对犯罪嫌疑人做多次口供。这前几次的口供非常重要,一定不能掉以轻心。
(2)被抓第十五日至第三十七日,即到检察院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之日。这个时间段内,公安人员会提审一到两次,检察院的一般也会来提审一次。
(3)批准逮捕后至法庭审判之日。在这个阶段一是进行辨认专题审讯。辨认同案在押人员、确认姓名、昵称、在团伙内的分工,指出同案人员的活动。二是进行证据固定专题审讯。通过嫌疑人对赃物、账本等物证、书证的确认完成证据的固定工作;通过前期获取的信息、流量数据进行分析、审讯,确定嫌疑人发展的下线人数、参赌人数、投注金额、返水金额、洗码费等。三是进行核实案件专题审讯。在查找下线、赌客,核实案件之后,就有关案件事实进行专题审讯,形成较为完整的犯罪过程、事实的印证。
2、要掌握公安人员对网络赌博赌场案件的讯问策略。
我遇到很多犯罪嫌疑人会自信自己的技术高超,或者自信公安人员听不懂自己游戏的运行规则,在被讯问时,故意说一些计算机、游戏规则专业术语,以求蒙混过关,实际上不得要领,最终还是被定了罪判了刑。 在会见时,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律师做最大程度的告知解释。我总结过网络赌博、开设网络网络赌场案件公安在提审时可能会问到的问题,公安会问到的问题基本超不出我们总结的范围,这里我就简单说一下公安讯问时会问到的基本问题。
审问时一般会问以下问题:嫌疑人的身份信息、是否有犯罪前科、赌博网站架设在那个国家或地区、基础操作方法、运营方式、运营模式、获利方式、人员分工情况、分成情况,通过什么途径加入网络赌博组织的、聚赌的次数、盈利情况、结算支付方式、提成抽头、赌资交收流程等。所掌握的参赌人员状况、赌资数额、输赢情况、进入赌博网站的帐号和密码等。如何获取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会员账号的级别是股东号还是代理号,是否分割过会员账号,分割的会员账号都给谁使用了,投注金额、洗码金额、输赢金额。上线的具体情况,如何与上家结账赌博网站的搭建情况、谁搭建网络平台、谁负责技术维护、赌资结算方式?第三方平台是哪家?人员组织结构、盘口规则、赔率设置等。开设赌博网站及其相关链接服务情况。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广告投放、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给付结算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机器人陪玩、网络延时、庄家后台偷看底牌控制赔率等作假行为。
二、对远程勘验笔录和主机上勘验笔录的质证:远程勘验记录是网络赌场案件中常见的证据,尤其是赌博网站服务器架设在国外的,没有研究过网络赌场案件的律师很多都不知道这个证据是什么,认为这个证据没法推翻,这是不对的。此证据一般用来证明选定时间段内:查看其下线代理、参赌会员的数量和名称,并通过选取起始日期生成综合报表,显示在选定时段内接受投注金额、代理占成比例、代理佣金比例及数额等情况。律师对此证据的质证点:是否是在见证人见证下使用账号远程勘验。是否对勘验过程有视频录像完整光盘。远程勘验的进行实际上是使用截获的代理账号和密码在赌博网站上登录操作,这必然有赖于该账号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的状态。由于赌博网站的反侦查意识极强,定期更换账号、密码为常态,一旦代理被采取强制措施,则代理账号必然第一时间被封,无法正常登录。所以很多案件在远程勘验时因为时间紧急,很多案件没有见证人在场,没有制作光盘,或者制作的光盘不完整。此外我们律师还要注意,有些远程勘验记录内容只有下线代理账号,并没有参赌会员数量和名称,即使证明账号下有分割的会员号,也不能证明该会员号是谁在使用,在没有找到下线的情况下,很难证明发展过参赌会员。我们律师还要注意一种情况:有些案件中,公安机关会用远程勘验记录来证明选定时段内接受投注金额、代理占成比例、代理佣金比例及数额等情况。对于这些证明内容,我们律师要利用专业的知识和经验找到相关问题,整个远程勘验笔录证明的仅是该IP地址或该台计算机曾经使用代理账号进行登录操作。如果要证明行为人使用该代理账号发展会员、接受投注,则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根据我的总结,尚不存在仅依靠远程勘验、电脑鉴定,且被告人不认罪而予以定罪的案例,这就又回到了口供的重要性上面了。对上网主机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的质证:我们律师办案时要根据公安部十一局制定的《网络赌博案件主要证据和取证工作指导意见》规定,以及《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规定对上网地点主机的勘验检查笔录进行质证。律师要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制作《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根据提取电子证据筛选出赌资金额达到立案标准的那些联系人,是否与银行交易日志是否吻合。(3)主机上的qq、微信等聊天记录是否以网页形式导出来,还是用手机拍照的。(4)是否制作暂扣物品清单并有编号对应。(5)是否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
三、律师要掌握电子证据的质证技巧。
网络赌场犯罪是高科技犯罪,涉及大量电子证据,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难以辨别和鉴定,下面具体展开说一下网络赌场案件中的电子证据知识。
网络赌场案件的电子证据主要包括:在计算机和网络系统产生的存储于计算机、外围设备、网页等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信息或痕迹。其形式主要有网络赌博账号开设、发放记录;电脑文档、表格形式记录网络赌博投注额、输赢记录和实际收付赌资的账单、账本等;赌博网站中各级账号的投注额和输赢记录,有关网络赌博的网络聊天、邮箱记录。作为技术和法律相结合的产物,电子证据的研究难度大于传统证据。目前,电子证据已成为网络赌博犯罪研究的热点。同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有着鲜明的特点,它不像人证或物证那样直观形象,而是虚拟、抽象,难以捕捉,无论提取、保存、传播,还是感知方式都有别于传统证据。
(一)涉及的电子证据种类:
电脑主机或笔记本电脑、语音网关、移动存储介质(移动硬盘、U盘、光盘、SD卡等)、手机、银行卡等。涉嫌犯罪的系统操作的日志信息;窝点IP信息;存储下线、赌客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和联系电话等的个人信息;成员之间相互联系的QQ聊天记录信息;存储的资金往来账目、花名册、通讯方式等信息。电子证据源手机中可能存储着涉案手机的用户身份信息、图片照片、视频录音、通话记录、日志记录、应用数据(QQ、微信、微博)、通讯薄、邮件、GPS等对案件有价值的信息,而银行卡提供了资金往来交易的犯罪记录信息。 服务器、服务器的运行日志信息、服务器IP信息等信息。 互联网传递数字信息转化成语音信息,进入电信运营商的交换设备,实现将互联网数据转入电信网落地接口的功能。涉及到线路批发商的潜在电子证据源有服务器以及用于计费的完善数据库系统,能提供的电子证据有线路租用者详细信息、拨号源的IP、计费流量、上下游软交换平台服务器IP地址等。
(二)律师要掌握电子证据提取技术
(1)数据恢复技术 。有时技术支撑团伙有意识地删除和格式化网络电话运行支撑系统存储的相关犯罪证据,所以需要用到数据恢复技术。因为删除文件操作只是把构成这些文件的数据簇放回到系统,格式化只是对访问文件系统的各种表进行了重新构造,数据仍存放在磁盘上,利用数据恢复技术可以把删除和格式化的犯罪数据恢复出来。WinHexData Extractor、PC-3000、 Easy Recovery、 Final Data以及国内效率源科技推出的 Data Compass软件都是数据恢复的利器 。
(2)磁盘证据快速提取技术 将执法过程中大量的目标存储证物(硬盘、U盘、CF卡、Flash存储),通过相关的磁盘证据快速提取技术平台完成目标电子物证数据的提取分析,得到罪犯不法记录的证据。常用的工具有Encase、FTK、SafeBack、厦门美亚的Forensics Master取证大师等,以及一些免费的LiveView、Helix等工具。
(3)手机取证技术 办案人员对存在于手机内存、SIM卡、闪存卡和移动运行商网络以及短信服务提供商系统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保护和分析,整理出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或能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常用的工具有Cellebrite手机取证工具箱、效率源一站式智能手机专业取证系统、DC-4500等手机取证系统。
(4)数据库取证技术 数据库的取证对象一般主要包括动态数据、数据文件和事务日志文件,其中动态数据包括操作系统动态信息和数据库动态信息,如数据库连接状态、登录用户、IP地址及执行的提交请求;数据库的数据文件和日志文件的存放位置可以通过数据库系统控制文件或相关数据库系统命令来查找,将这些找到的文件加载到取证平台上的数据库取证检验分析工具或数据库第三方分析工具,如SQLServer的Log Explorer上进行分析。
(三)律师在对电子证据质证时,要从以下方面为切入
1、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主要从两方面来考察:一是收集主体是否合法,二是收集过程是否合法。收集主体是否合法不仅要考虑是否以合法的身份收集,还要考虑证据收集人员的计算机操作水平。收集过程是否合法,主要审查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是否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其虚假的可能性比合法收集的证据要大得多。
2、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一般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证据的真实性主要表现在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就形式来说,电子证据以光学、电磁等形式储存在各种存贮器中,虽然不能直接为人所感知,但可借助一定的设备使它为人所认识,因而电子证据的存在形式无疑是客观真实的。在电子数据的生成、传递和接收、存储、收集等环节都存在值得办案律师注意之处。一般说来,要考虑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是怎样生成的,如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活动中按常规程序自动生成或人工录入的;生成或录入电子数据的系统是否被非法人员控制,系统维护和调试是否处于正常控制下;自动生成电子数据的程序是否可靠,有无非法干扰;由人工录入电子数据时,录入者是否在严格的控制下,按照严格的操作规程,采取可靠的操作方法合法录入,等等。不仅如此,电子数据通常要过网络的传递、输送,其间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受到干扰而降低其证明力,所以要考虑传递、接收电子数据时所用的技术手段或方法是否科学、可靠,传递电子数据的“中间机构”如网络运营商等是否公正、独立,电子数据在传递过程中有无加密措施,有无被非法截获的情形存在。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揍、伪造、篡改等,对于自相矛盾、内容前后不一致或不符合情理的电子证据,应谨慎对待,不可轻信。办案人员还要考虑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是怎样存储的,如存储电子数据的方法是否科学,存储电子数据的介质是否可靠,存储电子数据的实施者是否公正、独立,存储电子数据的环境是否具备防静电、防磁场干扰、防高温、防湿和除尘等条件,存储电子数据时是否加密,所存储的数据电文是否被改动,等等。最后还要注意,电子证据的收集主要是侦查机关依职权收集,也有可能出现电子证据存储传输的中间人提供的情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认定需要根据证据提供者的不同予以审查。与此同时,还要审查收集者在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如,收集者在决定对电子证据进行重组、取舍时,所依据的标准是什么,所采用的方法是否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如备份、打印输出等)是否科学可靠,是否会对原始数据造成删改,等等。
3.电子数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一般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关联性的判断不是立法上能解决的问题,而只能由侦查人员根据经验法则、生活常识、直观判断和逻辑标准予以进行,这也为律师质证提供了条件。 电子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某种联系,这种联系方式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而且不同的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面和联系方式是不同的,因此其对认定案件事实的作用也有所不同。从联系面来看,有的电子证据能够反映决定犯罪基本构成和情节的主要事实,有的则只能反映决定犯罪构成某一方面或某几个方面的部分事实。在后一种情况下,要注意它所证明的这部分犯罪事实与其他证据证明的部分犯罪事实之间的联系。只有当案件中决定犯罪构成的所有基本犯罪事实都有相应证据证明并互相衔接、互不矛盾时,电子证据才能与其他证据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成为最后定案的充分根据。从联系方式看,有的电子证据能与案件事实发生直接联系,起直接证明作用;有的电子证据只能通过证明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而与案件事实发生间接联系,起间接证明作用。前者对案情有独立的证明作用,不依赖于其他证据,因此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是由电子证据本身的特点决定的,相对较强;后者必须通过其他证据才能对案情起证明作用,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要受其他证据的限制,相对较弱。因此,在运用电子证据证明案情时,应根据其不同的证明范围和不同的证明程度作出恰如其分的判断。特别是需要通过科学的分析研究,排除各种矛盾和其他可能性,确定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同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与案件事实无关的电子证据,即使是客观真实的也丝毫无助于查明案情,不具有任何证明作用。
网络赌博赌场案件中,为了考察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程度,律师往往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所提出的电子数据证据欲证明什么样的待证事实,二是该事实是否是案件中的实质问题,三是所提出的电子数据证据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多大实质意义。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电子数据证据中的适用。就电子数据证据而言,凡是生成、取得等环节不合法,且足以影响证据真实性的或足以影响某一重大权益的,则可考虑予以排除。可以排除的情形有(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是一般公民或个人及未经授权机构或不具有法律资质的专业机构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以秘密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二是侦查机关没有按法定程序取得法定证件(如搜查证、扣押通知书等)就公然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以非法方式获取的电子证据,三是因刑讯逼供而取得的电子证据。
此外,我们律师要掌握对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书的质证。 侦查实务中,电子证据的提取、审查和判定都无法由普通侦查人员顺利完成,必须通过侦查技术人员或者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后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用以指控证明犯罪。律师对电子证据的鉴定书的质证技巧要非常熟悉才行。
(1)要仔细核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和其他证据是否一致。不能根据电子证据孤证定案。对于电子证据总的要求是“孤证不能定案”,即每一个证据的证明力之有无或者大小,都不能靠该证据本身得到证明,而必须通过对证据本身的情况、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及能否互相印证、证据在全案证据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衡量,才能作出合理的判断。加强对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关系的审查,二者互相印证方可定案。其原理在于传统证据与电子证据分属于独立的来源,互相印证构成的证据体系比较扎实。实践中,“从机到人”的最后一个司法环节的认定往往需要把电子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结合起来进行判断。而如果电子证据的内容与其他传统证据出现冲突矛盾,认定犯罪事实就必须慎重。
(2)关注电子数据鉴定机构的性质和声誉。电子数据的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一种。为保障司法鉴定的公开性、中立性和公正性,近年来推行了司法鉴定改革,实现了司法鉴定的多元化和社会化。但基于市场需求和监督管理的缺位,司法鉴定领域可能存在谁委托就帮谁说话、多头鉴定、虚假鉴定、不负责任鉴定等现象。对物证的、扣押、搜查的程序、对现场勘验记录的质证。对于公安机关人员到过办公场所的案件,公安机关会扣押考勤表、工资表、笔记本等大量的书证以及电脑、U盘钱包、银行卡、电脑、手机、U 盘、移动硬盘、网银 U 盾等物品作为物证。 我们律师要重点审查能否确认物品是现场窝点物品,是否有现场录像,该物证是否能与员工形成一对一对应关系,是否逐人打包封存,并在外包装上粘贴识别标签,注明提取日期、地点、被提取人等信息。是否通过嫌疑人辨认、笔迹鉴定等手段,将缴获的流转单、笔记本、工资条等书证归属到具体个人; 此外律师还要重点审查物证提取程序是否合法。我们律师要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取证前是否对窝点现场全貌进行拍摄固定,是否确保现场原始形态; 第二、是否还原窝点内各嫌疑人工位,逐一核查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三,是否确定扣押物品,并逐一填写《扣押物品清单》,做到人、物、单相一致; 第四,是否采取适当方法包装证物并贴上标签,编号封存; 第五,是否与境外警方办理证物移交手续。 现场勘验笔录最直观直接的反映赌博点的情况,并且关系到物证的提取是否合法客观,侦查人员是否提取物证逐人建档。对窝点内的电子设备和相关物证、书证是否全部进行登记,并履行扣押手续。特别是对现场查获的纸质版业绩单、涉案银行卡、U盘等作案工具,是否逐人对应。我们律师要想把一件网络赌博案件操作好,必须重视这一块的质证,在对窝点进行搜查时,一般会有大量的现场证据,公安也会提取大量的物证,我们律师必须仔细的一项一项的核对,在很多案件当中都出现过因为公安现场勘验笔录和搜查程序不合法而被律师推翻的证据。我们律师还要重点核实,看被扣押的电子设备和纸质书证是否进行过专业鉴定。
因为时间原因,就说这些,有想专业研究这类案件的律师可以交流,我也希望更多的律师掌握这类案件的办案技巧和专业知识,让更多的被告人能得到公平的对待,网络赌博就是万丈深渊,输掉的不仅是金钱,还有亲情和生活的动力,很多做境外赌博网站代理、架设赌博网站的人都是因为赌博输掉一切之后才走上的开设网络赌场的犯罪道路,最终越陷越深,我一直坚信,刑罚的目的是教育挽救而不是毁灭,我们律师应该放弃对这类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偏见,用专业知识合法途径让误入歧途的人尽早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作者:张洪强律师,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禁止转载复制剽窃